2005年2月16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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劳动保障:加班工资的算法一问再问
本报记者 陈卓

  本报讯 截至记者发稿时,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共在春节长假中收到50个咨询及投诉电话,其中超过50%的投诉是关于加班工资的算法的,而在此前的1月份,工资拖欠是投诉重点。
  年初二,一位企业负责人打来电话询问:前3天(年初一、初二、初三)按平时的300%支付的加班工资,是否还应再加上平时的那份正常工资。不久,一位务工者打进电话,问的是同样的问题——也是这家企业的。又过了一会儿,一直在为这两人作调解的中间人士也打来电话,问的还是这个问题。原来,他们已经为这个问题争论了很久,但企业方得到劳动保障部门的答复后,务工者并不完全相信,而调解人也被他俩打完电话后的不同解释搞得一头雾水,不得不再咨询一次。
  “计算加班工资时,日工资是按平均每月工作20.92天折算的,所以,不需要再加上平时的日工资。”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的值班人员说。
  春节期间每日的加班工资计算方法有两个公式可以套用:节假日(比如春节前3天)加班工资=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(月工资)÷20.92×300%;休息日(比如春节后4天)加班工资=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(月工资)÷20.92×200%。
  但这也不是绝对的,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;特别是后4天,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务工者“补休”了,则可不再支付加班工资。而年初七接到的一个投诉电话,则点出了一个“法律空白”。一位商场营业员打来电话,说她们在春节期间是做一天休一天的,工作那天得干12小时左右,她想问问后面4天的加班工资该怎么个算法。
  值班人员说,这是“综合计算工时”的工作制度(以下简称综合计时),前3天任何一天都应按照日工资的300%计算,而后4天的算法就要视工作周期而定了。如果把这个“周期”当作1个月来看,“做一休一”并没有超过法定工作时间;而如果“周期”是以这4天来看,则超过了每天工作8小时的标准。“类似这种情况,相关法律规范还是空白。但我们认为,从人本的角度讲,春节这几天的休假毕竟不同于其他的节日,如果将来制定相应规范,也应考虑最大程度地保护劳动者利益、给其较高的工资标准。”